辽宁省医药商业协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辽宁省医药商业协会LNAPC(LiaoNing Association of Pharmaceutical Commerce)。
第二条 辽宁省医药商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辽宁省医药商业社会团体法人组织。辽宁省医药商业协会以医药商业企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地方行业协会为主要会员。本会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医药商业行业中介组织。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推动医药流通体制改革。推动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辽宁省医药商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协会工作,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促进医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协会工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导,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
第五条 辽宁省医药商业协会是自律性组织,工作任务就是“自律、维权”。积极推进行业自律,规范和完善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规范经营、诚信服务”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维护行业、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辽宁省医药商业协会接受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接受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辽宁省医药商业协会办公住所设在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辽宁省医药商业协会督促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医药市场,为企业依法经营,理顺和规范医药市场秩序积极开展工作。其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是:
1.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2.开展医药商业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医药商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研究市场发展趋势,组织和指导商品交流,促进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引导企业科学决策、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4.搜集、统计、整理并反馈行业统计、财会、物价等基础资料,开展市场调研预测,编辑协会刊物,进行国内外和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
5.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开展国内、国际医药流通企业管理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
6.组织医药商业企业人才、技术和有关专业培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7.参与制定、修订GSP认证等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参与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市场准入方面的有关工作及资格审查。
8.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9.积极发展国际交往,与国外同类协会和有关行业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组织做好对国外先进经验的消化、吸收工作。
10.承办政府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采用团体会员与企业会员并存的会员制,各市和地区性医药商业协会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凡经营管理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药品、医疗器械商业批发企业,大型零售企业和其它医药商业企业可直接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具有一定规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l/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几,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立会长会。会长会参加人员为正、副会长,协会顾问,秘书长。会长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长会主要研究协会年度工作和重大人事变动等问题,提出决策建议,以利协会秘书处拿出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企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项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