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和“诚信经营、和谐发展”的方针,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规范医药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适用范围为:本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所称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指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医药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下属连锁门店和单体零售店的总称。
第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五条 本行规行约是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经营和道德行为的准则,是对违反自律行规的企业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 倡议全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加入本行规行约,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七条 辽宁省医药商业协会作为本行规行约的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规行约。
第二章 规约自律
第八条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商业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辽宁省医药商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一)公平交易、诚实经营,不提供虚假信息,不误导消费者;
(二)严格管理进货渠道、确保经营药械的质量,履行法定义务,杜绝销售假劣药械品种;
(三)认真学习相关药械法规、医药知识,确保提供优良的药械服务,科学地向消费者推荐安全有效的药械产品,鼓励医药经营企业主动开展保健知识和合理使用药械的宣传;
(四)认真实施药械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收集并整理发生的药械不良反应,及时将药械不良反应按程序上报;
(五)认真对待公众投诉,做到及时处理并向公众反馈。
第九条 加强自律,倡导、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诚信、有序、有效的良性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条 医药商业企业有义务大力宣传本行规行约,教育员工按照本行规行约从事业务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营造健康文明的经营环境,引导对所有从业人员的经营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以保证本行规行约的实施。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消费者信息秘密;不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关心、重视医药行业的建设与发展,积极为政府发展医药行业出谋献策。
第十三条 积极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行业间的沟通协作以及相关领域研究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鼓励与医药行业相关的IT软件、设备、咨询研究等企业和机构大力开发适合建设我国医药商业企业的产品及服务,为我国医药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研讨,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相关规则。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辽宁省医药商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规行约,负责向行规行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医药经营的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行规行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行规行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九条 本行规行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条 为促进本行规行约的执行监督,由行规行约监督机构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每年进行检查评比活动,向协会理事会汇报并经同意后,对执行行规行约好的企业在行业内进行表彰、宣传和必要的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违反本行规行约,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进行检举,要求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进行调查;行规行约监督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违反本行规行约,如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行规行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行规行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行规行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行规行约监督机构执行本行规行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监督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行规行约监督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行规行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行规行约监督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行规行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行规行约经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辽宁省医药商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行规行约生效期间,经行规行约监督机构或本行规行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行规行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医药经营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从业人员接受本行规行约的自律条款,均可以申请加入本行规行约;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行规行约,并书面通知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行规行约监督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行规行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八条 本行规行约由辽宁省医药商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行规行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